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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以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是面向社会提供某种公共服务,而非会员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研究院、服务中心等。

申请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拟申请预先核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办理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2.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场地使用权证明;

5.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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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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