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以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是面向社会提供某种公共服务,而非会员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研究院、服务中心等。
申请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拟申请预先核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办理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2.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场地使用权证明;
5.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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