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对象
在我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就读,具有深圳市户籍并享受我市民政部门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家庭(含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临时救济家庭)的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
注:凡已享受此保教费资助的不再享受“深圳儿童健康成长计划”政府补贴
申请流程
(一)儿童家长(含监护人,下同)提出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儿童家长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保教费资助申请表》;
2.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或临时救济证明等,孤儿、残疾儿童和烈士子女提供相关证明;
3.儿童及家长的户口簿;
4.家长身份证。
以上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提交材料迟于幼儿园审核工作时间的(开学后20个工作日),不再受理。
(二)幼儿园初核。幼儿园负责对家长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填报《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保教费资助登记表》。
各幼儿园应同时将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报送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幼儿园须在开学后30日内完成对家长提交材料的审核,并将上述材料复印件和《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保教费资助登记表》(表二)一并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
(三)区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复审辖区内幼儿园上报的各种材料,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填报《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保教费资助统计表》,加盖公章后将拟资助对象名单报区财政部门申请经费。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专项经费核拨至幼儿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区财政部门确认后的表四转送一份给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资助经费发放。保教费资助实行家长先交费后退补的办法。幼儿园应在收到区财政拨付资金10个工作日内,通知家长凭身份证和保教费缴费收据签领,发放后填报《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保教费资助经费领取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幼儿园留存备查,一份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在退还幼儿家长收费的同时,停止发放(或收回)余下资助经费。
资助经费如有结余,应向同级财政报告,幼儿园不得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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