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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什么?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什么?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 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 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 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 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 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 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 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 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 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第五条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 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 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 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 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 动态调整。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 (2018)16号) 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 表胁,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 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 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 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按月发放。发卡 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 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 放。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 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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