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每生每月350元(每年按10个月计算,不含寒暑假,下同),孤儿及烈士子女每生每月700元。受资助对象所在幼儿园每月保教费收费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缴纳的保教费金额予以资助。
申请材料
符合资助条件的儿童家长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保教费资助申请表》;
(2)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或临时救济证明等,孤儿、残疾儿童和烈士子女提供相关证明(A4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3)儿童及家长的户口本(A4纸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若父母子女不在同一本,分别提供父母、子女的户口本。家庭户复印户口本首页,全部户口登记页。集体户口本应提供夫妻及子女户口登记页);
(4)儿童身份证(A4纸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要求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申请流程
第一步,儿童家长(含监护人,下同)提出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儿童家长应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幼儿园提出保教费资助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提交材料迟于幼儿园审核工作时间的(开学后20个工作日),不再受理。
第二步,幼儿园初核。各幼儿园须在开学后30日内完成对家长提交材料的审核,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步,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复审辖区内幼儿园上报的各种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报区财政部门申请经费。
第四步,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经费核拨至幼儿园。
第五步,资助经费发放。保教费资助实行家长先交费后退补的办法。幼儿园应在收到区财政拨付资金10个工作日内,通知家长凭身份证和保教费缴费收据签领。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在退还幼儿家长收费的同时,停止发放(或收回)余下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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