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工作的通知》(深教〔2002〕2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高中阶段特困学生减免学杂费工作的通知》(深教〔2004〕89号)文件,申报免收费实行每学期评定一次,需享受免费的学生在开学注册时出具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由学生所在学校核实登记后,给予办理免收学生服费。
申请时间
每个学期申报的截至时间:每年春季学期4月30日前,秋季学期10月31日前,向学校就读学校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条件
(一)每学期注册时,享受深圳市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金救济的特殊困难户子女。
(二)每学期注册前6个月内领取了市、区民政部门临时救济的特殊困难户子女。
申请材料
(1)《深圳市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资助申请表》(原件一份);
(2)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或临时救济证明等,孤儿、残疾儿童和烈士子女提供相关证明(A4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3)学生及家长的户口本(A4纸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若父母子女不在同一本,分别提供父母、子女的户口本。家庭户复印户口本首页,全部户口登记页。集体户口本应提供夫妻及子女户口登记页);
(4)学生本人身份证(A4纸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要求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申请流程
第一步,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在缴费注册时,由学生家长向子女现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步,学校初核。各学校负责核实学生提交的材料,填报拟资助学生核定名册和经费汇总表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学校上报的材料及表格,并填报奔去学生资助统计报表报市教育事务和学生资助中心;
第四步,核查学籍并拨付资助资金。基建部门审核学籍后,计财部门划拨款项至学校;
第五步,资助经费发放。各学校组织发放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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