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保留原号,但是有时间限制。
保留时限
2019年6月1日起,原机动车转移、注销或者迁出后,提出申请保留原号的时限由一年调整为两年,满足群众用号需求,为大家提供足够的缓冲、准备时间。需要使用原号牌号码的需将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并且安全技术检验和交强险均处于有效期内。
原号使用条件
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注:原机动车所有人需保留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请原机动车所有人确定其身份证号码及名称未发生过改变,如已改变,请先行办理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变更备案后再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办结,对于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有嫌疑的进入调查程序(调查嫌疑车辆、资料、凭证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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