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一般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利证书是否真实;
(2)各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关联且不冲突;
(3)申请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房地产、申请登记内容等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一致;
(4)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是否冲突;
(5)是否存在依法应当不予登记、驳回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情形。
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询问申请人;仍不能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情况的公证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
首次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又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进行的统一登记。首次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定土地权属,完备地籍资料
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经过初始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发生变动而进行的登记,包括土地权利设定登记,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土地权利人名称、土地用途、地址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转移登记
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
是指不动产灭失、没收或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等原因是所有权消失的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异议登记可以不经更正登记直接申请。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查封登记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权利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等原因,而当事人尚未向权属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由执行法院向登记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登记机关对该房屋的权属直接进行登记,然后再予以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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