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征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车船税。
所需材料
1.《退(抵)税申请表》1份;
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车船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已在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单位纳税人,如完税凭证上有车辆的完整信息,则不用提供此表)1份;
5.“交强险”保单“交投保人联”原件及复印件或保险机构出具原保单 “业务留存联”或“交投保人联”的复印件,并加注“与原件相符,正本在保险公司保存”的印章和加盖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专用章(适用于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1份;
6.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复印件1份(适用于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7.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发票复印件1份(适用于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8.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1份(适用于已纳税的车辆被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注销车辆号牌的);
9.车船管理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车船管理人)1份;
10.车船所有人委托车船管理人办理车船税退税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车船管理人)1份;
11.个人提供退税的个人银行卡复印件(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1份。
办理地点
各区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1.纳税人办理时限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纳税人自行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结退还手续。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税款的“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3.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受理。
对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征收的,由再次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受理。
4.车船税退税以纳税人为申请主体。对已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凡涉及车辆车船税需要退税的,可由代收代缴的各家保险公司代为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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