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填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凡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一律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委托当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办理材料
A06134《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两份)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深圳各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即办(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代收代缴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5.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6. 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7.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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