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填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凡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一律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委托当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海事局政务中心
代征点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政务中心 | 深圳市滨河路2031号海安中心2楼政务大厅 | 837970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亚湾海事局政务中心 | 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下洞光汇综合楼五楼 | 842301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田海事局政务中心 | 深圳市盐田区临海路3号一楼政务大厅 | 2529035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山海事局政务中心 | 深圳市南山区赤湾二路南山海事局大楼一楼政务大厅 | 266942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宝安海事局政务中心 | 深圳市宝安区机场七路一楼政务大厅 | 2777329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铲海事局政务中心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南端大铲湾港区口岸联检大楼二楼政务大厅 | 29030800 |
办理流程
无
办理时限
即办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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