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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办法政策原文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5〕13号

第一条 为做好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租房补贴的新引进人才,是指2015年1月1日后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含新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的应届毕业生、调入的在职人才和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

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指取得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在职人才招调通知、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并在2015年1月1日后再次申办的人员不属于《办法》规定的新引进人才。

人才引进时点以引进审批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第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事中心)具体负责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区人力资源部门指定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

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编制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年度预算、决算,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汇总;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其新引进的人才租房补贴年度预算、决算,汇总各区年度预算、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资金,由市人事中心以国库授权支付方式,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各区新引进人才补贴资金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支付。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资金的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分别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资金下达市人事中心,将各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资金转移支付各区。市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按照上年度租房补贴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区财政部门就上年度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转移资金进行结算。

第五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符合申请发放租房补贴的以下条件是指: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学历为准。

(二)“本人未正在租住公租房”是指,新引进人才未正在租住或者获准租住市区两级政府配租的公租房。正在租住或者获准租住单位分配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公租房、前海管理局配租的属于保障性住房性质的人才公寓,视为租住公租房。

(三)“调入年度”以引进审批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四) “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是指截至引进前一年度12月31日满足年龄要求的。

第六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实行“一次申请、两次审核、两次发放”的办理流程,即申请人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一次申请,人力资源部门定期分两次审核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分两次发放租房补贴款。

第七条 新引进人才分别向为其办理接收、调入、或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申请受理部门为出具引进审批文件的单位。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统一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政府网站“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门每月首个工作日在信息系统中初审汇总上月租房补贴申请及申请人名单,补贴首次发放时间为申请审核通过后的次月。

第九条 租房补贴“两次审核”分为首发审核和续发审核:

(一)首发审核。人力资源部门初审后汇总申请人名单,分别送市公安部门核查户籍信息,市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租住公租房情况、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政策情况以及人才是否享受过租房补贴的情况。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核查结果以及《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租房补贴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者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次申请终止。租房补贴申请未审核通过但仍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一年内者,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二)续发审核。首笔租房补贴款发放半年后,由信息系统自动发起续发审核程序。人力资源部门初审后汇总申请人名单,分别送市公安部门核查户籍信息,市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政策情况。经人力资源部门核实申请人仍为本市户籍、未租住公租房,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并在引进我市后累计在深缴纳三个月社会保险者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续发审核终止,申请人不得重新申请发放租房补贴。

人才申请租房补贴时点以审核时点信息状态为准。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力资源部门将申请人纳入补贴发放名单,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向财政部门申请用款计划,将租房补贴款拨付至申请人金融社保卡的银行账户。

首次发放50%租房补贴款,第二次发放剩余款项。

申请人因个人信息不准确造成补贴发放不成功的,在更正个人信息后纳入下一个拨付周期。

第十一条 新引进人才有以下情形视为享受过租房补贴:

(一)根据《办法》领取了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

(二)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领取了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和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

(三)根据《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深府〔2008〕204号)领取了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和购房贴息的;

(四)领取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后调离本市再次引进的;

(五)其他已经享受过租房补贴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业务窗口提交书面材料现场办理:

(一)个人信息错误导致租房补贴申请失败的;

(二)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无法网上及时申请的;

(三)对申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四)其他需现场处理的问题。

第十三条 因相关职能部门信息核查结果与申请人实际情况不符而导致审核不通过的,申请人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与其本人信息相符合的有效证明材料,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证明材料后,对符合申请条件者,可纳入下一期审核名单。

第十四条 根据新引进人才类别的不同,引进审批文件是指,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生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归国留学人员的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以及在职人才的招调通知。

第十五条 《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指本市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不含雇员)。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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