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八条,“提升企业技术中心水平。鼓励企业做强内部技术创新研发机构,对企业内设的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奖励条件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技术中心所在地在宝安区;
3.内设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奖励标准
1.对经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2.对经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3.对经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4.对获得奖励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技术中心的企业,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5.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企业技术中心配套奖励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技术中心的建设情况等);
3.企业内设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受理申报部门
区经济促进局。
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无补充流程。凭国家、省、市技术中心认定的有效文件直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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