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征集深圳市2019-2020年度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意愿的通知。其中包括新建项目专项资金。
详细信息:深圳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019-2020年度(新建项目) 申报意愿征集指南
深圳2019-2020年度住房租赁市场新建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行政辖区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办理了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含“住房租赁”(或相似表述)业务;
2.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
3.鼓励已建立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按照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格办”)“一房一码”统一标准,进行本机构的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改造,并与“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完成对接;
4.无相关主管部门记录在案的不良行为记录、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报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行政辖区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通过新供应用地、存量住宅用地或产业园区用地等,开发建设租赁住房;
2.在2019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达到入住标准,并在申报截止日前,按市网格办“一房一码”统一标准,将申报房源的相关信息录入“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编码、地址、户型、建筑面积等信息;
3.企业承诺试点期内申报房源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
4.申报项目不得再申报贷款贴息类和基础数据采集类专项资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1.存在不良记录、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明显市场风险;
2.存在有关部门记录在案的严重投诉,引发二十人及以上且社会影响恶劣的群体性事件;
3.有《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所列情形,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4.租赁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
5.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如民宿、酒店等;
6.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租赁住房(“城中村”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权属无争议,且经过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并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进行整体改造的除外);
7.整租模式下单套建筑面积超过144m²或分租模式下单间建筑面积超过40m²的大户型租赁住房;
8.在筹集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9.已列入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除外);
10.已享受同类型财政补贴;
1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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