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及本市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我局已会同市财政局起草《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期将提请市政府审议后发布。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复产复工,加大对租赁企业抗击疫情共度时艰的支持,加快培育和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预留充分时间以便申报企业准备申报材料,经研究,现启动深圳市2019-2020年度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意愿征集工作。“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将于2020年7月21日-8月31日开放申报意愿线上征集渠道,并计划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于10月底前完成申请受理审核等后续工作。
详细信息:深圳2019-2020年度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意愿征集详情
深圳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019-2020年度(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意愿征集指南
一、申报主体
使用租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贷款或经营性贷款的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行政辖区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办理了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含“住房租赁”(或相似表述)业务;
2.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
3.鼓励已建立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按照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一房一码”统一标准,进行本机构的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改造,并与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完成对接;
4.无相关主管部门记录在案的不良行为记录、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报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满足2019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建、改建、稳租金商品房、盘活存量和运营项目的申报条件(参见新建项目、改建项目、稳租金商品房项目、盘活存量项目、运营项目指南);
2.已使用租赁住房开发建设贷款或经营性贷款,于2019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产生贷款利息;
3.企业承诺试点期内申报房源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
4.申报项目不得同时申报房源筹集建设类(新建、改建、稳租金商品房、盘活存量项目)或日常运营类专项资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1.存在不良记录、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明显市场风险;
2.存在有关部门记录在案的严重投诉,引发二十人及以上且社会影响恶劣的群体性事件;
3.有《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所列情形,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4.租赁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
5.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如民宿、酒店等;
6.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租赁住房(“城中村”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权属无争议,且经过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并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进行整体改造的除外);
7.整租模式下单套建筑面积超过144m²或分租模式下单间建筑面积超过40m²的大户型租赁住房;
8.在筹集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9.已列入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除外);
10.已享受同类型财政补贴;
1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三、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租赁房源管理)”完成拟申报房源信息录入及材料上传,并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申报)”按要求录入申报项目信息、匹配项目房源、补全并提交其余信息及材料。
企业在线上将所有申报项目提交后,下载承诺书和企业申报信息汇总表,加盖公章、签字、按指纹,提交至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登记建档备查。
申报具体内容:点击下载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3.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报项目材料
以该项目在房源筹集建设类(新建、改建、稳租金商品房、盘活存量项目)中对应的项目类型申报材料为准,另需提交银行贷款合同、贷款用途说明及佐证材料、测绘报告(注明租赁住房部分的建筑面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注明项目总建筑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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