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只有依法依规地养犬,为犬只办理“犬证”,才能保障犬主拥有犬只的合法权益。
而且有了“犬证”,当犬只丢失、受到伤害或发生伤人纠纷的时候,才能最有效的确认犬只身份,迅速的进行调解哦。
违法养狗处罚标准
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每只处以五百元罚款;
逾期未补办登记的(即没办狗证),每只妙以二千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
饲养烈性犬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逾期未办理变更、转让登记或者补办登记的,处以二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饲养的犬只没有注射狂犬病疫苗和没有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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