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在什么情形下不予制作调解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七十八条规定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违反自愿原则的;
内容不明确的;
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调协议仲裁审查时,若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仲裁委员会在审查调解协议时
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
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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