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办理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注:仲裁请求涉及加班工资、工伤待遇的,请填写相应的附件:加班工资请求计算明细表、工伤待遇相关情况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应保证送达地址的准确有效)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聘用)合同、入职登记表、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等)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
1.员工推举代表书(需员工本人签名推举代表)
2.申请人仲裁请求明细表(仲裁庭、被申请人各1份,需全部员工代表签名确认)
委托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1.授权委托书根据不同的授权委托情况提交;授权委托书需明确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2.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关系证明
4.委托代理不收费协议
5.律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
6.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
注:因工死亡和非因工死亡案件,还需提交申请人与死亡员工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供养直系亲属证明复印件、工伤认定书或死亡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
办理流程
申请和受理:
1.自收到仲裁申请(提交材料需齐备)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组成仲裁庭,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组庭情况。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可依法申请回避,在庭前或当庭书面提出。
2.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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