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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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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详情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境内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的,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经转递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中国台湾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经公证、转递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境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提交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经公证、认证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在申请登记时,由申请人、代理人共同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现场见证下签订授权委托书;涉及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认证。

(4)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属证书。

4、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2019年9月2日之后备案的,申请一手商品房转移登记时无需提交),或房地产赠与书,或房地产继承或遗赠材料,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或份额转移协议书,或集资房买卖合同书等。其中,涉外的房地产转让合同需公证。

5、除上述文件外,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

(1)单位房改福利房的,提供市(区)房改部门的批复、房改住房分户表、安居房房价审查表。

(2)夫妻离婚涉及共有房地产分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记载有关房地产分割内容的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单独申请的,除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外,还需提供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地产为政策性住房的,提供市(区)房改部门的变更批复及清单。

(3)因政策性住房退房的,提供市(区)房改部门同意退房批复及分户清单、退房协议书。

(4)因拆迁赔偿的,提供拆迁赔偿协议书。

(5)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或权利人自行委托拍卖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

(6)楼花转现楼的,提供楼花转现楼申请书。抵押权人已领取预购商品房《不动产登记证明》的,需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7)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房地产份额,受让人是共有人以外的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材料。

(9)非法人企业、组织转移房地产的,提供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10)收购或合并企业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2)企事业单位撤销的,提供主管企业或当地政府的批文,企业清算的提供清算报告和成立清算组或管理人的文件。

(13)作价入股的,提供入股协议。

(14)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转移登记的,提交导致房地产转移的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明确登记价的,还应当提交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申请人对单套房地产登记价的书面确认材料。嘱托机关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转移登记的,提交导致房地产转移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嘱托文书未明确转移登记价格的,还应提交确定登记价格的材料,如成交确认书等,但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确权的生效法律文书除外。

(15)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出具为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房地产权利的承诺书。

(1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提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6、符合《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及《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的家庭购房条件的,需提供: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购房前3年内离异的,还需填写《离异时的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2)已婚、离异和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原件和(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明及未再婚证明;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居民,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不出具未婚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填报《婚姻状况声明书》。

(4)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提供本市落户满3年证明,及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提供主管部门出具在本市最近连续5年以上纳税证明或交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7、纳税相关证明材料

(1)单位和个人转移一手房的,可提供《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提供的,增值税不作为契税扣除项目。

(2)个人转移二手房的,提供《存量房交易税款计征申明》(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除外)。

(3)符合减征契税条件的,提供《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减征申报表》。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提供《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免征申报表》。减免其他税款的,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复。

(4)其他纳税相关证明材料。在税务部门完税的,提供完税凭证。

(5)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转让申报土地增值税,企业纳税人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提交购房发票(复印件,核原件)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格真实性承诺书》;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提交《企业间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计征申明》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格真实性承诺书》。采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进行扣除的,纳税人需到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8、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状态下转移房地产且抵押权首次登记日期在2021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9、其他必要材料。

注:1.身份证明材料中,授权委托书、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除户口簿)需提供原件;营业执照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其他身份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核验。2.付清地价款证明不收取纸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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