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参保人需进行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在市外发生的,申请报销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验原件(港澳台人员提供通行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委托他人办理需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医院收费票据,收原件(由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原始发票,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3.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收原件(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报销住院费用提供汇总清单);
4.病历资料,收原件(住院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门诊提供门诊病历;均需加盖医院公章)
未婚参保人需进行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在市外发生的如何申请报销?
市外发生的未能直接结算的终止妊娠费用,参照计划生育相应项目标准定额报销:
1.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门诊):400元;
2.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住院):1800元;
3.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3000元;
4.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3500元;
5.异位妊娠施行手术终止妊娠:8000元;
6。葡萄胎费用,医保范围内费用按基本医疗费用报销。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的终止妊娠生育医疗费用,参照参保职工标准享受待遇,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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