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程序
1.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统筹确定本区次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计划数。
2.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
3.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岗位开发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
4.用人单位在收到审核结果一个月内按规定组织针对就业困难人员招聘工作,招聘结束后向社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5.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季度补贴,补贴按季度发放。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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