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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补评纳税信用评价吗?

良好的纳税信用能给企业带来许多实惠,反之则会受到多种限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补评2019纳税信用评价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2份,或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补评】模块办

纳税人有哪些情形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相关内容: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深圳纳税信用修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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