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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结束后,被税务机关发现取得的发票为不合规发票,如何处理?

发票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财务凭证,那么在日常经营中,取得的不规范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汇算清缴结束后,被税务机关发现取得的发票为不合规发票,如何处理?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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