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方能合法运作,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民间非营利组织。
办理条件
基金会登记成立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材料
1.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在线填写表格上传申请材料,然后民政工作人员预审材料,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系统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若材料符合,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打印签字盖章交至或快递到窗口。
2.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决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
3.审核
业务受理后,由业务处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网上审核。审批部门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符合的结论。条件不符合,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4.审批
由审批人根据审核人的结论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决定作出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信息推送至深圳市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6.送达
办结后由深圳市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制作并通知申请者领取登记证书,作出行政不许可决定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可选择邮寄或自取的方式。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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