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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深圳龙岗区人才房(社会存量住房)配租对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号)精神,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及《龙岗区人才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房源实际情况,现面向龙岗辖区就业的人才供应通过市场筹集的社会存量住房

详细信息:2020年深圳龙岗区人才房(社会存量住房)配租申请指引

2020年深圳龙岗区人才房(社会存量住房)配租对象

本次供应房源由个人申请,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岗辖区注册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营医院、民营学校、社工组织等)工作,并在龙岗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税。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三级及以上专项职业能力。(先进制造业企业员工不受本条款限制)

(三)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未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未正在承租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人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注:

1.“社会保险”指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但不包括少儿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险种。

2.“购房优惠政策”指在深圳市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受赠政府人才安居住房。

人才优惠租金资格取消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其人才优惠租金资格:

(一)就职企业的注册地迁出龙岗区或企业被注销。

(二)无正当理由住房空置3个月及以上。

(三)转租、互换、出借承租住房。

(四)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退租或租赁合同到期退租。

(五)擅自改、扩建或改变住房用途、使用功能。

(六)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购买商品房或拥有其他任何形式住房,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七)本人或共同申请人利用承租住房从事非法活动。

(八)其他经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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