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要求,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详细信息:2020年深圳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详情
2020年深圳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对象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下同)在本市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享受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资金来源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所需资金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个人账户余额支付部分按照参保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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