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收养的孩子没办理登记,现在能补办吗?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正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矩管办理登记入户。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亲子鉴定
4.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或抚养公证书(随迁子女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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