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
2.收养登记申请书
3.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
4.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5.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6.收养人送养人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7.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特殊材料
8.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提交属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证明。
9.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提交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宣告死亡)、失踪下落不明的证明。
10.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童)提交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童)的证明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
11.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婚姻状况、 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证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在第1个工作日完成)。
2.审核。经办人对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进行审核。
3.受理。经办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在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查。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属实的给予通过;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收养登记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经处领导审核(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在第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登记与颁证。通知收养关系当事人现场办理。收养关系当事人现场签署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登记员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意愿,告知收养后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登记员打印收养登记证,并颁发收养登记证(在第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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