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香港身份证
2.收养登记申请书
3.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
4.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5.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6.收养人送养人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7.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材料
特殊材料
8.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提交属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证明。
9.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提交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宣告死亡)、失踪下落不明的证明。
10.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童)提交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童)的证明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
11.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婚姻状况、 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证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详细信息: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机关 | |||
登记机关 | 联系电话 | 具体地址 | 办证时间 |
深圳市民政局 (养老服务和 儿童福利处) | 25520354 | 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 16楼1601A室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30 (政府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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