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孤儿;
3.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可提出申请: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特殊条件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
办理地点
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机关 | |||
登记机关 | 联系电话 | 具体地址 | 办证时间 |
深圳市民政局 (养老服务和 儿童福利处) | 25520354 | 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 16楼1601A室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30 (政府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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