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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涉外收养登记办理条件

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孤儿; 

3.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可提出申请: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特殊条件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

办理地点

 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联系电话具体地址办证时间
深圳市民政局
(养老服务和
儿童福利处)
25520354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
16楼1601A室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30
(政府法定节假日除外)。


相关内容:

深圳华侨收养登记办理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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