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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1.申请:(当场)当事人亲自到区婚姻登记机关,当场提出申请。

2.受理:(当场)当事人在预约时间持申请资料到婚姻登记处现场,登记员现场核验申请材料,当事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当场予以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3.审核:(当场)登记员审核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4.审批:(当场)登记员见证当事人在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上签名并按指纹。

5.办结:(当场)登记员打印《(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签名。

6.送达:(当场)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颁发当事人。

办理材料

1.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下同);

2.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3.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4.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5.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注: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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