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反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相关规定有何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 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 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 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 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 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 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 第 6 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 同期资料的,属于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应当重点关 注的风险特征。该公告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准备同期资 料但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对其 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时,补征税款加收利息适用基准利率加 5 个百分点计算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 19 / 42 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4 号)第六条规 定,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和未 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 拒绝其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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