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重疾保障待遇包含哪些
待遇一: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不限最高支付限额;
待遇二: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患重特大疾病的参保人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已办理转诊、备案的市外医疗机构购买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其中在市外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按不高于本市供应价格的标准,由承办机构按上述比例支付。
具体保障待遇可登陆深圳市医保局官网查看,进入“政策法规”栏目搜索“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深医保规(2020)5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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