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表是否需要强制检定?
根据《计量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规定凡列入《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行政监测和司法鉴定(后二者属于《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增加的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各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燃气表属于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根据《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当其用于贸易结算时,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管道天然气价格下调
一、降低工商业用气价格
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深圳市酒店、餐饮类用户用气价格按照市燃气集团《关于支持酒店、餐饮类商业客户共度难关的方案》(深燃〔2020〕29号)执行,即按原气价(2020年1月份气价,下同)的70%结算;除酒店、餐饮类外的其他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较原气价降低0.25元/立方米。各用户的降价金额由市燃气集团在4月份收取的气费中抵扣,4月收取气费不足抵扣部分顺延直至抵扣完毕。
2020年4月1日至6月30日,所有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较原气价降低0.13元/立方米。
二、降低燃气电厂用气价格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深圳市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供应燃气电厂价格随气源价格联动下调,并在此基础上,较原气价再降低0.02元/立方米。
三、降低非居民配气价格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工商业用气配气价格降低0.11元/立方米;燃气电厂配气价格降低0.02元/立方米。
四、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其用气价格不作调整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执行日期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仍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深发改〔2018〕1679号)执行,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仍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的通知》(深发改〔2018〕1678号)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抓紧落实降价政策,确保降价红利全部传递到终端用户。市燃气集团要按本通知要求,抓紧落实降价政策,切实降低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将全部降价红利传导至非居民用气用户。
(二)做好政策宣传。市燃气集团要采取多种方式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三)及时报送降价情况。从4月份开始,市燃气集团每月初将上月降价情况报深圳发展改革委(价格处),直至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工作结束。
(四)加强监督检查。请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增加企业获得感;对不落实降价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深圳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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