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修改
因“机动车车主名称”、“车架号”、“号牌种类”等资料录入错误或“车辆未选号或已上牌”问题导致选号异常的,可根据情况选择相应功能修改、清除选号资料。
对于修改选号资料的异常类型为“机动车车主名称错误”、“车架号录入错误”或“车辆未选号或已上牌”的,在1个自然年内只允许用户分别申请修改1次。
用户可在互联网平台网页(gd.122.gov.cn)和“交管12123”APP“网办进度”中,查看修改选号资料的办理进度。
机动车哪些情况应去办理注销登记?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注: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深圳车辆报废预约系统(www.szbfc.net)预约,提交车辆并上交车辆
2.受理
报废公司受理资料,并解体车辆。报废公司解体车辆后,当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由报废公司现场提交至报废地车管所。
3.审核
受理完成后,报废公司提交资料至车管所,审核岗当场审核资料,并作出审核决定。
4.审批
审核通过后转报审批,现场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
审批通过后,现场出具注销证明。
6.送达
车辆注销业务生效。
(无法驶回登记地的车辆,办理异地注销需在注销地办理后到登记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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