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租房家庭人口变化会否影响继续居住?
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原申请登记的家庭人口数、户籍、住房、婚姻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第三十条,申请续租时,因承租人家庭人口数变化,不再符合原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配租单位有相应房源的,可以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没有相应房源的则可以继续承租原住房,但超出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部分,应当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租金。
深圳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
一、户籍
①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②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③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④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
⑤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⑥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二、社保(满足其一)
①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
②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③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三、住房及补贴(全部满足)
①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②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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