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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业和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要求

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既有商业和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为盘活存量闲置商业和办公用房,规范既有商业和办公用房改建租赁住房,切实增加住房租赁市场有效供给,市住房建设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既有商业和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详细信息:深圳商业和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相关事项 

深圳商业和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要求

一、结构安全

改建项目实施前,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确定结构安全现状。改建项目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应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二、消防安全

改建项目应以不低于公寓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按照公寓使用功能办理消防审批手续。日常消防管理应符合相关要求。

三、环保卫生

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采光、给排水等居住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以及环保、水务、卫生部门的相关专业要求。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首次出租的,须经专业检测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后,方可对外出租。

四、物业规范

改建后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符合本市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用途限制

改建项目改建后应作为租赁住房用途,但不提供学位。自联合会审通过之日起5年内,改建项目的租赁住房用途不得改变。

六、绿色改建

改建项目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改建,改建后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或者深圳市铜级的要求。

七、技术标准

改建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以及最小租住面积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

改建条件

既有商业和办公用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改建:

(一)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且不动产权证载用途为办公、商业;

(二)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应取得所有他项权益人同意;

(三)以宗地或者栋为单位;不能以宗地或者栋为单位的,改建部分应当相对独立且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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