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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业和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实施程序

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既有商业和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为盘活存量闲置商业和办公用房,规范既有商业和办公用房改建租赁住房,切实增加住房租赁市场有效供给,市住房建设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既有商业和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详细信息:深圳商业和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相关事项 

深圳商业和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实施程序

一、实施主体

改建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受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已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的专业化租赁运营机构。

二、项目申请

实施主体应向区住建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进行项目申请:

1.书面申请报告;

2.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3.建筑设计方案;

4.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实施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5.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提交所有他项权益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

三、项目审核

由区住建部门牵头,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区规划、水务、卫生、供电、燃气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会审。经联合会审同意实施“商改租”的,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区住建部门应将经审核同意的改建项目相关情况抄送市住建部门。

经审核同意的改建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实施主体及建筑设计方案。

四、实施和验收

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实施改建。项目完成后,实施主体应根据改建项目具体情况,组织区住建、水务、卫生、供电、燃气等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联合验收,形成联合验收意见,并抄送市住建部门。联合验收时,实施主体应提交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保障措施

(一)区住建部门应建立“商改租”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制定区“商改租”具体操作办法、审议“商改租”的重大问题以及具体改建项目。

(二)按照本通知实施改建并使用的租赁住房,实施主体可按规定申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三)区住建部门建立“商改租”后续监管机制,加强对实施主体经营活动、履约行为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转让或者以“以租代售”等形式变相转让行为,或者违规将改建后租赁住房用于非租赁住房用途的行为。区住建部门原则上应当组织对改建完成的项目进行每年一次的检查。

(四)改建项目经验收通过后,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通过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发布房源。市住建部门应建立“商改租”项目管理库,将改建项目统一纳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对改建项目的申请、改建、验收、租赁、运营管理等环节实行全流程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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