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登记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区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
办理条件
犬主同意转让即可。
办理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原养犬人养犬登记证(如原养犬人丢失证件,新养犬人可不提交,但应在办理转让后注销原养犬人电子档案。)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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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登录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即时)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当场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即时)
受理后,审核人员当场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
作出准予转让养犬登记证决定(即时)。
5.办结
审批通过,准予转让,并发放制作新的养犬登记证(即时)。
6.送达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愿至发证窗口领取养犬登记证。
办理时限
即办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各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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