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区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追加资助受理条件
1、申请人已获得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
2、申请人自引进我市时起(《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招调员工通知》、《调动通知》、《留学人员行政介绍信》开具时)起至完全获得该项补贴时止,一直在宝安区工作,由宝安区用人单位缴纳社保;
3、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市租房和生活补贴全部发放结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预审通过。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4、申请人所服务的用人单位注册地及税务登记地均在宝安区。
5、此项补贴分两次发放。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自然人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住房保障,人才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人才
申请材料
1、与宝安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追加资助申请表》
3、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调令(介绍信或招调员工通知书)
6、申请人获得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发放证明材料
7、《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追加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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