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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应当将开庭情况制作笔录吗?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仲裁应当将开庭情况制作笔录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哪些争议案件可以先予执行?条件是什么?

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什么是先行裁决?

先行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其中已经查明的一部分事实,预先进行仲裁的制度。

在劳动争议处理的社会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罚或者停发劳动者的工资,致使劳动者生活无保障,或者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病,用人单位不支付医疗费用等,这类劳动争议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事实非常清楚,并且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仲裁庭裁决时,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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