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办理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注:仲裁请求涉及加班工资、工伤待遇的,请填写相应的附件:加班工资请求计算明细表、工伤待遇相关情况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应保证送达地址的准确有效)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聘用)合同、入职登记表、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等)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
1.员工推举代表书(需员工本人签名推举代表)
2.申请人仲裁请求明细表(仲裁庭、被申请人各1份,需全部员工代表签名确认)
委托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1.授权委托书根据不同的授权委托情况提交;授权委托书需明确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2.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关系证明
4.委托代理不收费协议
5.律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
6.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
注:因工死亡和非因工死亡案件,还需提交申请人与死亡员工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供养直系亲属证明复印件、工伤认定书或死亡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
办理流程
申请和受理:
1.自收到仲裁申请(提交材料需齐备)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组成仲裁庭,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组庭情况。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可依法申请回避,在庭前或当庭书面提出。
2.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开庭和裁决:
1.仲裁庭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2.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如在审理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的,经批准后,可中止案件审理或延期审理。
仲裁结果:
1.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收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认为终局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项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裁决是非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双方当事人均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理时限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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