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其中,上两个自然年度是指市社保机构调整浮动费率时的上两个自然年度。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是否会影响待遇标准?
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不会因为浮动费率调整而受到任何影响。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多久调整一次?
浮动费率由市社保机构每两年调整一次。首次浮动费率调整时间为2018年3月1日,浮动周期从2018年3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2月29日止,今后以此类推。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满24个月的,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仍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足24个月的,按照其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工伤保险支缴率,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哪些情形免于支缴费率考核?
为更好发挥浮动费率机制促进用人单位工伤预防的作用,《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7〕11号)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考核范围: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非在用人单位因工受伤的工伤职工,到用人单位后工伤复发的;
(八)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老(原)工伤人员发生的费用;
(九)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前已核定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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