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使用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办理条件
男女任意一方为本辖区户籍居民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可提出申请: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办理材料
1.身份证
填报须知:居民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损毁不能辨认、被剪角或照片与本人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难以辨认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再办理结婚登记。
2.户口簿
填报须知:清晰、有效。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有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日期。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首页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当事人提供的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包含户口地址、当事人个人信息、户口专用章等内容的,可不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户口在迁移期间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再办理结婚登记。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或户口簿上无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领取新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填报须知: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4.2寸红底照片
填报须知: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宽5.3cm × 高3.5cm)。为近期6个月内拍摄;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照片应为同一底版,背景为红色;头部应占照片的2/3。
5.涉香港居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涉香港居民(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回乡证(也叫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香港居民身份证
6.涉澳门居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涉澳门居民(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回乡证(也叫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澳门居民身份证
7.涉台湾居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涉台湾居民(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台胞证(也叫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台湾居民身份证
8.涉外国华侨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护照及旅行证件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9.涉外国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护照及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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