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的台湾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处罚
台湾医师同样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使用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会诊外,使用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未注册或者备案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
(二)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三)使用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
(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医疗机构违反(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资料后,进行查验、审核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注册材料收件回执。
2.受理(2个工作日)
(1)受理审核: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核(4个工作日)
受理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情况下,现场核实或咨询相关人员。
4.审批(4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人员根据材料和初审意见4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办结(2个工作日)
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根据决定制作证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送达
(1)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之日,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
(2)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3)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凭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审批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证件送达人员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4)申请人或被委托人均可凭《收件回执单》领取证照,如《收件回执单》遗失,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
(5)自取或邮寄不能送达的,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办理结果。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的,即视为送达。
(6)归档。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有关规定进行。
办理条件
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限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
2.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
3.具有台湾地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4.在台湾地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办理地点
各区卫生健康局或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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