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的台湾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办理条件
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限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
2.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
3.具有台湾地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4.在台湾地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办理材料
(一)台湾地区医师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三)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四)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
(五)台湾地区行医执照或者行医权证明;
(六)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台湾地区专科医师执照或者专科医师资格证明;
(七)台湾地区相关医疗机构的在职证明或者执业登记证明;
(八)执业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九)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十)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
注:(三)至(九)项材料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资料后,进行查验、审核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注册材料收件回执。
2.受理(2个工作日)
(1)受理审核: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核(4个工作日)
受理后,卫生行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情况下,现场核实或咨询相关人员。
4.审批(4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人员根据材料和初审意见4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办结(2个工作日)
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根据决定制作证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送达
(1)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之日,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
(2)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3)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凭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审批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证件送达人员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4)申请人或被委托人均可凭《收件回执单》领取证照,如《收件回执单》遗失,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
(5)自取或邮寄不能送达的,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办理结果。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的,即视为送达。
(6)归档。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有关规定进行。
窗口办理
1.申请
申请人向窗口递交纸质材料(或快递纸质材料),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受理(2个工作日)
(1)受理审核: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核(4个工作日)
受理后,卫生行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情况下,现场核实或咨询相关人员。
4.审批(4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人员根据材料和初审意见4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办结(2个工作日)
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根据决定制作证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送达
(1)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之日,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
(2)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3)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凭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审批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证件送达人员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4)申请人或被委托人均可凭《收件回执单》领取证照,如《收件回执单》遗失,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验。
(5)自取或邮寄不能送达的,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办理结果。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的,即视为送达。
(6)归档。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有关规定进行。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各区卫生健康局或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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