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进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护士电子化注册个人端账户进行在线填写首次注册申请资料并提交机构端审核;申请人机构在护士电子化注册机构端登录审核护士首次注册资料后,确认提交注册机构端注册并打印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备齐护士首次注册所需要的资料,递交注册机关窗口。
2.受理(当场受理)
(1)受理审核:窗口自收到护士注销执业注册申请材料,当场对护士提交的注销执业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而需申请人补正注册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护士注销执业注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注册机关窗口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核(当场审核)
受理后,注册机关登陆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化业务审批”,在线审核
4.审批(当场审批)
审批负责人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即时办结)
如符合办理要求且信息无误,同意申请人注销注册申请,暂时不重新注册的申请人,收回《护士执业证》剪角作废,完成护士注销执业注册业务,并在电子化注册系统同步办结。
6.送达
当场给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注销护士执业注册材料收件单。
护士注销注册的表格无法从系统中打印出来怎么办?
答:从模板中打印出表格后由申请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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