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情形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清缴的;
2.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3.取得境外所得的;
4.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
5.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6.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1)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的,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2)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征收的,在次月15日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
7.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备案时约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自行申报缴税。
所需材料
深圳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所需材料需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报送。
详细信息:深圳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所需材料
办理途径
1.办税服务厅(全城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
2.自助办税终端(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除外)
3.网上电子税务局(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除外)
办理时限
1.纳税人办理时限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3)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4)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5)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的,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征收的,在次月15日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
(7)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备案时约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自行申报缴税。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办理须知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费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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