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非居民捐赠时,如何选择节税方案?
根据政策规定,非居民个人不需要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所以发生捐赠支出当月,可以在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扣除。而经营所得年度汇算不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捐赠支出扣除不完的,可以在经营所得预缴时扣除,也可在年度汇算时扣除。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公益捐赠支出是不可以在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中扣除的。另外,如果非居民个人享受了税收协定优惠,相关的捐赠支出也无法扣除。
基于这些规定,非居民个人在进行捐赠扣除时,有必要对捐赠优惠、税收协定优惠等各项优惠,进行统筹考量,并在此基础上精准选择扣除项目。
案例分析
中国香港居民A在内地无住所,2020年2月取得来源于内地的特许权使用所得100万元,稿酬所得100万元。除此之外无其他所得。为支持内地疫情防控工作,A在2月捐赠了70万元。
A设计了两个方案。
方案一:在特许权使用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稿酬所得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协定安排,可享受10%优惠税率)。那么,特许权所得应纳所得税额为100×80%-70=10(万元),应纳税额为10×45%-1.516=2.984(万元);稿酬所得应纳所得税100×10%=10(万元),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2.984万元。
方案二:在稿酬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特许权所得享受协定优惠(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协定安排,可享受10%优惠税率)。稿酬应纳税所得额100×80%×70%-70=-14(万元),小于零,应纳个税为0;特许权所得应纳所得税为100×10%=10(万元),合计应纳所得税10万元。
结论:方案二比方案一更优。因此,对于非居民个人来说,在选择捐赠扣除项目时,应当对捐赠优惠、协定优惠等进行统筹考量和仔细计算,选择最佳方案。当然,非居民个人也可以向税务部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咨询,在其辅导帮助下充分享受减税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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