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可提出申请:
1.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仅限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
办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
2.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
注:民政部将根据今后情况变化对清单中所列国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通知各地民政部门。
3.有效户口簿
4.有效离婚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当场)
当事人亲自到户口辖区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当场)
当事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予以受理,填写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3、审核(当场)
登记员审核材料,见证当事人签名并按指纹。
4、审批(当场)
登记员打印《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5、办结(当场)
登记员盖章。
6、送达(当场)
现场颁发给当事人。
办理地点
各区婚姻登记处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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