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
(2)具有本市户籍;
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已婚的双方均需深户),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报。
(3)无房且未领过购房补贴:
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
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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